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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系统以公开征集方式转让 所持工大科雅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6-10-23 · ashley88.com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系统以公开征集方式转让 所持工大科雅股份的进展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 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6-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系统以公开征集方式转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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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 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6-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系统以公开征集方式转让所持工大科雅股份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系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有的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197,以下简称“工大科雅”)12,705,000股股份,占工大科雅股份总数10.54%,转让价格将不低于人民币22.60元/股。转让完成后,中国系统不再持有工大科雅股份。本次转让事项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预审核同意,并已完成公开征集。经过公开征集及内部评审,确定北京鸿跃新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跃新能”)为合格受让方。鸿跃新能所申报的受让价格为22.60元/股,整体受让金额为28,713.30万元。中国系统已与鸿跃新能就本次转让事项签订了《关于工大科雅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鸿跃新能已根据协议安排向中国系统足额支付了保证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审批同意中国系统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股份事宜,根据国资监管规定,股份转让协议已满足生效条件。

鸿跃新能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中国系统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双方已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中国系统原持有的12,705,000股工大科雅股份,已过户至鸿跃新能,过户日期为2026年10月2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6-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自上一期诉讼公告披露日至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12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854,747,511.63元,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5年年报数据)的1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计27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44,896,968.32元;作为被告(含第三人)的案件共计185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9,850,543.31元。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1)案件名称: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璟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璟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新璟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璟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额:52,682,416.2元

①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914,366.51元;

②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告在工程价款52,682,416.2元范围内,对江苏新璟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4GW硅基异质结超高效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一期)项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1月9日就江苏新璟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4GW硅基异质结超高效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一期)项目签订承包合同。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被告逾期付款,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引发纠纷。

(2)案件名称: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额:112,027,403.39元

①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105,344,580.32元(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

②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完工进度款的欠付利息2,042,357.26元;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结算欠款的欠付利息暂计4,423,442.76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质保欠款的欠付利息暂计217,023.05元;

⑤裁决申请人可对案涉工程在105,344,580.32元(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⑥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5,000元。

2023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程项目洁净厂房安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洁净厂房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暂定工程总价款为201,955,200元。2023年6月30日,双方就工程项目洁净区域精装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洁净区域精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暂定工程总价款63,697,061.3元。后,申请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施工义务,被申请人拖延付款,故引发纠纷。

(3)案件名称: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宁汽车环保(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新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宁汽车环保(合肥)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额:178,665,451.33元

①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49,721,218.95元;

②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12,886.48元;

③判令被告一支付因工期延长所导致的停窝工损失26,131,345.90元(以鉴定结果为准);

④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就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⑤判令被告三与被告一在52,114,399.00元的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⑥判令原告在三被告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拍卖价款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⑦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工程造价鉴定费(如有)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20年10月20日,原告与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合肥新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汽车环保产业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并与发包人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肥新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汽车环保产业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拖延办理结算及付款,故引发纠纷。

(4)案件名称:原告衡水源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煜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系统”)、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桑达”)

第三人:河北煜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煜泰”)

案件标的额:65,022,081.95元

①请求被告一中国系统回购原告持有的河北煜泰20.1%股权,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6,164.68206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6,164.68206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6年8月19日为2,975,261.35元);

②请求被告二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40万元、保全保险费等原告为实现本案诉讼支出的所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2017年中国系统收购河北煜泰70%股权,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满三年,若中国系统清洁能源板块实现整体上市,则收购剩余30%股权,保障小股东退出。后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启动内部整合,深桑达收购中国系统全部股权。原告主张收购条件已成就,故引发纠纷。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更新情况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正在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法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

3.《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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